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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不离婚,可否请求分割共同房产?哪些房产可以免征房产税?司法实务中如何处理房产"单独所有"_离婚时还在按揭中的房产如何分割?
司法实务中如何处理房产"单独所有"?
司法实务中一般是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房产的真实所有形式进行实质审查,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有房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置;否则,按登记的“单独所有”对待。
司法实务中如何处理房产"单独所有"
房产证登记为“单独所有”的情形,司法实务中是如何处理的?
其一,“隐形共有”。
房产证登记“单独所有”是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在《物权法》实施之前,由于风俗习惯等因素及房产登记部门未形成完善的登记程序,夫妻共有房产往往仅由一方申请并登记在一方名下,产生了隐形共有人现象。严格上说,此种情况属于“登记在一方名下”,与登记为“单独所有”的情形并不完全相同。对此等情况,司法实务中一般认定为是夫妻共有,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其二,申请人隐瞒事实,故意登记为单独所有。
申请人申请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依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对申请人询问结果,记载房屋共有情况,并不对婚姻关系及财产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自担法律责任。在此情形下,有的申请人出于某些因素,故意将共有财产登记为单独所有,而房屋登记机构不做实质审查,无法保证登记情况与实际情况完全一致。
其三,申请人为图省事简单化处理,将房产登记为“单独所有”。
房屋登记机构依询问结果记载房屋共有情况。共同共有的,需要提供共有的证明材料;按份共有的,需要提供按份共有的共有份额约定书;单独所有的,依申请人的申请登记为单独所有。相比较而言,单独所有登记较为简便。有的申请人为图省事方便,省略提供共同共有的证明材料或按份共有的共有份额约定书,直接填写为申请人单独所有。
对于后两种情况,司法实务中一般是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房产的真实所有形式进行实质审查,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有房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置;否则,按登记的“单独所有”对待。
司法实务中如何处理房产"单独所有"——哪些房产可以免征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根据相关政策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减免房产税。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减免房产税呢?
1、什么情况下可以免征房产税?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2、企业的危房可否免征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房,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据此,危房经有关部门作出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以免缴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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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中如何处理房产"单独所有"——夫妻不离婚,可否请求分割共同房产?
夫妻不离婚,可否请求分割共同房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温馨提示: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原则上是共同共有,但书面协议分别所有的除外。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夫妻双方在共有的基础丧失(即离婚时),由于婚姻关系解除,当然可以分割共同财产。但是出现本条规定的“重大理由”时,也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我国婚姻财产分割制度的重大突破,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不用以解除婚姻关系为代价,也可以在婚内直接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对弱势方权益的有力保护。
司法实务中如何处理房产"单独所有"——离婚时还在按揭中的房产如何分割?
现在年轻夫妻的婚姻关系并不稳定,闪婚闪离的情况增多。在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或者是诉讼离婚时,对于还在按揭中的房产该如何进行合理分割呢?
网友提问:
我们夫妇在公证处公证了一份婚后财产约定,其中第一条是按揭商品房在还清贷款后归双方共有,但实际上该房系我一人婚前订购,因女方没有工作,婚后也是我一人还贷,现在房屋还在按揭中,所以房产证目前也办不了,不过订购时写的是我一人的名字,目前因我们感情危机,女方向法院诉求离婚,并要求按公证约定分割房产,请问该房产会怎么分割呢?
律师回复: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可以对于取得的财产采取约定的方式处理,正如本案,你们既然在公证处所做的婚后财产约定书明确约定了”只有在还清贷款后归双方共有“,因此,如果在未满足已经还清贷款的情况下,女方提出离婚诉讼,其主张按照公证书约定分割房产的请求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法院最终会查实该房从申购到还贷过程中的真实情况后,更会作出有利于你的裁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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